(2015)港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屈国标与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屈国标。被执行人:张晓英。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屈国标与被执行人张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港商初字第13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