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朱红与被告陕西龙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陕西龙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朱红,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龙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三环三桥立交北路西6号。注册号610000100047371。法定代表人李战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蓬伟,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与被告陕西龙工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750元,原告自行负担2750元。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杨 丽 娟人民陪审员 周 银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