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晋×1与晋×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1,晋×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646号原告晋×1,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伟,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2,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晋×1诉被告晋×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晋×1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1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晋×1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