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磨头居委会15组12号。法定代表人:徐相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青沙静海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姜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夕坤审 判 员 宗卫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