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同秀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秀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398-1号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乐承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秀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J-7地块8-703室。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合肥秀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秀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供货协议书》中载明了“双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通过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该约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合肥秀色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美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