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胡工程与吴喜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胡工程,吴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胡工程被执行人:吴喜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0011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喜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吴喜中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J×××××)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J×××××)。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苏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