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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乔某与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乔某。被告:滕某甲。原告乔某与被告滕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诉称:我与被告滕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生育儿子郭某,被告再婚前生育女儿滕某乙。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尤其是2014年3月以来,原告患有××,被告怕花钱而不给原告治疗。原告乔某被迫去武邑县城租房打工治病。两人分居一年半之久,被告滕某甲未曾给原告出钱治病,也未来看望。被告滕某甲不但不照顾原告乔某,而且不管孩子。现在孩子读初中,被告不为孩子出学费和生活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诉求如下:1、判决与被告滕某甲离婚。2、原告儿子郭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女儿滕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结婚证一份证明婚姻关系存在。被告滕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离婚后孩子如何抚养。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坚决与被告离婚,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也不对其进行照顾。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证明目的是证明二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抚养自己再婚前的儿子郭某,被告再婚前的女儿滕某乙由被告自己抚养。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书证结婚证,其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再婚前生育儿子郭某(出生于2000年1月9日),被告再婚前生育女儿滕某乙(出生于2002年5月13日)。二人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被告对夫妻间的感情未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挽回,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坚持离婚,应予准许。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乔某与被告腾文红离婚后,原、被告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也因此终结。原告要求只抚养自己再婚前的子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乔某与被告滕某甲离婚。二、原告乔某之子郭某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滕某甲之女滕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滕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