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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姚某,男,1993年6月2日生,回族。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张某某(张某父亲),男,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李某(张某母亲),女,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张某某、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梅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