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甘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开庭。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甘某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