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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甘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开庭。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甘某的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