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葛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霍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