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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法定代理人胡某某,男,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系被执行人之父。本院在执行胡某与杨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采取银行查询等措施,已执行8000元,未执行37072.68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