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锋与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王振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45号原告赵锋。被告王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锋于2015年8月18日以案件在审理期间,因实际借款人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锋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锋负担。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