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立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伍水启与饶娘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水启,饶娘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立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伍水启,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饶娘石,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饶碧霞,系原告孙女。申请再审人伍水启、与被申请人饶娘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韶仁法周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判后,申请再审人伍水启不服,遂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向伍水启发出了2014年12月2日上午9时到庭庭询的传票。但申请再审人伍水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0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伍水启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14)韶仁法周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2015年5月26日,申请再审人伍水启书面向本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申请再审理由为:一,原审案由不当。纠纷双方并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土地属旱田村还是新安村所有不明确。三、原判决不当;由于案涉土地案由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也不正确,因此必然导致判决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伍水启在本案原审判决后虽然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4年11月22日向伍水启发出了同年12月2日上午9时到庭庭询的传票,但申请再审人伍水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辩称收到传票已过了2014年12月2日的时间。但其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传票的确定时间。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原审案由不当问题,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于1996年口头协商将争议土地“垇背冲”给申请人耕种,实际已形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因此,原审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并无不当;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土地属旱田村还是新安村所有不明确问题,经核查,涉案争议土地“垇背冲”(“坳背冲”)为同一地块,该土地所有权性质并没发生变更,仍属于旱田村所有,另,申请再审人提供《韶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发包方也没有签名盖章,由此,原审认定该争议土地权属为旱田村所有也并无不当;至于原判决不当;由于案涉土地案由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也不正确,因此必然导致判决不当的问题。鉴于申请再审人所提以上两项问题均不能成立,因此,案涉土地案由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也不正确,因此必然导致判决不当的问题也就没有成立的依据。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伍水启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本案的审查中本院不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伍水启再审申请。审判长 赖治然审判员 刘三瑞审判员 朱艳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