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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406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