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汝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叶汝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春桥。委托代理人:王晓。委托代理人:刘建文。被告:叶汝进,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汝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临猗县鑫鑫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