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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唐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青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1年原、被告相识。1994年3月2日双方在黑龙江省海林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王宇。王宇现已20岁,读大学。双方婚前了解甚少,感情基础一般,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0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王宇由原告自行抚养;三、家庭财产依法判决。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1994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宇(1995年4月20日生),现为大学三年级学生。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并且原告及其女儿王宇均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所举结婚证、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太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原告陈述,及本院调查王宇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自2010年3月份离家后便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下落不明长达五年之久,其无法履行家庭义务,能够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生女王宇已经成年,因此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故对于原告撤回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请本院予以尊重。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尊重。原告称其与被告无共同债务,故对于债务分担问题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瑞成代理审判员  于青平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