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人商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与宋洋、张以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197-4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住所地荣成市虎山镇黄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鞠涛,该行职工。被告宋洋。被告张以芬。被告宋杰。被告伯金海。被告伯杰。被告张以明。被告王军舰。被告张道彬。被告张文轩。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伯金海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智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