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与么同义、么学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么同义,么学凤,陈建超,陈莹莹,么建国,路松梅,毕铁柱,闫翠霞,毕铁栓,高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被执行人么同义。被执行人么学凤。被执行人陈建超。被执行人陈莹莹。被执行人么建国。被执行人路松梅。被执行人毕铁柱。被执行人闫翠霞。被执行人毕铁栓。被执行人高胜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么同义、么学凤、陈建超、陈莹莹、么建国、路松梅、毕铁柱、闫翠霞、毕铁栓、高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