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谭绍维与被申请人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朱一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70-1号申请人谭绍维。被申请人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一平。被申请人朱一平。申请人谭绍维与被申请人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朱一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绍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朱一平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谭绍维以其个人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盛融汇鸿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朱一平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谭绍维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高山街吉春广场B栋102、201号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616**号)以及其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阳光鑫都1.2.3#楼101号房屋(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3130**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盛 辉审判员 邓二喜审判员 杨冬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