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民终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若江与夏士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士练,李若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士练。委托代理人:郑俊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若江。上诉人夏士练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夏士练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士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士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