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光辉、木义然、张安生、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65-2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告李光辉,男,汉族,1989年4月2日生。被告木义然,女,回族,1993年10月26日生。被告张安生,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被告李胜利,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光辉、木义然、张安生、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纠纷已经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光辉、木义然、张安生、李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3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胡立新审判员 王文涛审判员 李少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