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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连汶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汶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大连汶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长岭镇夹心委。组织机构代码:75607827—0。法定代表人:祝桂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诗文,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3278043—6。法定代表人:刘德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大连汶洋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耀华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