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姜宗良与卢一杭、杨雪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宗良,卢一杭,杨雪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保字第194号申请人:姜宗良。委托代理人:缪海素。被申请人:卢一杭。被申请人:杨雪凌。申请人姜宗良与被申请人卢一杭、杨雪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宗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卢一杭、杨雪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6幢301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一杭、杨雪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16幢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下移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下国用(2008)第005561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姜宗良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