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秀兰与高平市大众永昌轿车维修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秀兰,高平市大众永昌轿车维修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申秀兰,女,1951年3月25日生,汉族,长治市潞城市人。被告高平市大众永昌轿车维修站。负责人王文斌。原告申秀兰与被告高平市大众永昌轿车维修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