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壮保与被执行人罗照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壮保,罗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章壮保,男,1959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罗照福,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关于章壮保与罗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洪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洪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长 卞卫明审判员 倪 智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