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董建平,施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00537号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48号重庆国际贸易中心35楼,组织机构代码66356575-8。负责人冯少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声亮,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被申请人董建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申请人施佩芳,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和被申请人重庆龙城精锻机械有限公司、董建平、施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