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政菊与张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政菊,张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01097-2号原告吴政菊,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侗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赵树乾,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政菊与被告张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分别向原、被告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定于2015年8月19日下午十四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现原告吴政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政菊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吴政菊负担。审 判 长 安 祥 建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人民陪审员 彭 家 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清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