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军与韩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军,韩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胡军,男,1981年生,汉族,高中文化,超市业主,住芜湖市。被执行人:韩圣华,男,197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胡军与被执行人韩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