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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镇平等希贤村善愿禅寺、黄传静与陈煌昆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煌昆,苍南县龙港镇平等希贤村善愿禅寺,黄传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煌昆。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南县龙港镇平等希贤村善愿禅寺。负责人:黄传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传静。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云青。上诉人陈煌昆因与被上诉人苍南县龙港镇平等希贤村善愿禅寺、黄传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5日向上诉人陈煌昆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448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陈煌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煌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景寿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