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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立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宗健夫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立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宗健夫,居民。上诉人宗健夫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宗健夫称,原审裁定审查认定行政主体、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上诉人宗健夫诉称的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该案中实施的行为亦属于职务行为,上诉人宗健夫的诉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