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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朝辉与文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辉,文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朱朝辉。委托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朝辉诉被告文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朝辉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辉撤回对被告文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朱朝辉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