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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田苍与杨笑秋、王德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田苍,杨笑秋,王德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王田苍。被执行人:杨笑秋。被执行人:王德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田苍与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交纳执行款40万���及利息;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用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名下共同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二期A区一层140号、苍南县龙港镇温州礼品城二期A区一层117号二处房产;杨笑秋名下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港河路131号一处房产;王德蒙名下所有的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二街84号一处房产,上述共4处房产已在(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666号案件中予以查封,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本案可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杨笑秋、王德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5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