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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欢喜与被执行人六安金霞齿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欢喜,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金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丁欢喜,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裕安区平桥乡。被执行人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存款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