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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印刷费1306268.82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1941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5657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1340.8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坤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