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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1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2年5月18日在原福清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在结婚时收取了被告的彩礼人民币100000元。婚后至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几个月,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就搬出去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难以共同生活。婚后几个月,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经原审法院多次劝解,原告均主张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董某请求离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彩礼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因给付彩礼及操办婚礼造成被告黄某的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原告董某应酌情返还被告黄某彩礼人民币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原告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黄某彩礼人民币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12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122.5元。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董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董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人民币50000元,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依据。一、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主张返还彩礼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该项请求不应与具有夫妻人身关系性质的离婚一并处理。且被上诉人仅在答辩中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提起反诉,原审法院同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二、原审法院认定给付彩礼及操办婚礼造成被上诉人的家庭生活困难没有事实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上诉人应当对“给付彩礼及操办婚礼造成黄某的家庭生活困难”的事实提供证明,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显然无事实依据。三、被上诉人虽有支付上诉人聘礼,鉴于上诉人早年失去母亲,结婚时按农村习俗做“过关”仪式,开支10000多;娘家办酒席也开支了30000多;去年上诉人爷爷去世,上诉人也开支了近5000元,这些开支被上诉人是清楚的。结婚至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生活不闻不问,上诉人没有收入来源,被上诉人也不承担养家责任,被上诉人所支付的彩礼早就分文未剩。综上,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黄某答辩称:对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有异议。我支付上诉人的彩礼造成了我生活极度困难,我用于彩礼、购买黄金、结婚酒席等开销导致外债20多万。上诉人说我没有给生活费、对她生活不闻不问,均不是事实。夫妻之间支付钱款也不存在打借条,我也从支付宝上替上诉人还款。我每个月都有给上诉人钱。上诉人要返还我五万元,否则将造成我的生活困难。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没有新证据提交。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质证和原审法院的认证及二审的审理情况,本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能否审理彩礼问题。因本案彩礼问题系基于离婚诉请产生,故一审法院对彩礼是否应返还的问题予以一并审理并无不当。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考虑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上诉人婚前给付彩礼10万元数额较高,客观上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负担,导致被上诉人一定的生活困难,故一审法院酌情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董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敏洲代理审判员符海燕代理审判员缪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