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杨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杨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8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清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小毛,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与杨小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杨小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小毛名下有车牌号为皖FD61**长城牌轿车一辆,现已被本院查封,经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询问,其不能提供该车辆的具体所在位置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继东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