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执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锐与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560号申请执行人周锐,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宿松县,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叶斌,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斌的执行款收入10514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