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潘延鹏、刘知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负责人左文雪,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潘延鹏,居民。被执行人刘知菊,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延鹏、刘知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