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剑锋、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锋,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9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剑锋,曾用名王剑敏,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应仲明,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无业。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赌博于2014年8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剑锋、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剑锋、王某,辩护人应仲明、华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开始,经被告人王某介绍,被告人王剑锋将一个投注额度为30万元的赌球账户下分了一个投注额度为20万元的赌球账户给王道干(另案处理)用于赌球投注。被告人王剑锋负责对上家张志奏(另案处理)与下家王道干之间的赌球输赢款进行结算,被告人王某负责帮被告人王剑锋向王道干催促赌球输赢款结算,同时被告人王剑锋、王某从该赌球账户总押注额的“返水”(上家按照赌球投注额的2%退还给下家的赌球资金)中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该赌球账户内累计赌球押注金额共计10517732元,同时被告人王剑锋用于赌球资金结算的三张银行卡中赌球输赢款结算金额合计为18894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剑锋、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剑锋、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剑锋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被告人王剑锋辩解其只是介绍赌球账号给王道干,对赌球投注金额有异议没有这么多,赌球资金通过其银行卡进行结算,其只是起个中介作用,不是接受投注的代理商,应认定其为从犯。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剑锋在本案中只是居间介绍赌博球盘给王道干,之后球盘都是王道干在负责控制,佣金也是三人按比例分配的,因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王某相当,也应认定为从犯。2.对起诉书认定的赌资金额有异议。公诉机关认定赌球押注金额10517732元,但根据返水比例,明显与被告人供述的获利情况不成比例。3.被告人王剑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剑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只是受王剑锋委托当中催一下赌球款,获利分成较少。2.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明显。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开始,经被告人王某介绍,被告人王剑锋将一个投注额度为30万元的赌球账户下分了一个投注额度为20万元的赌球账户给王道干(另案处理)用于赌球投注。被告人王剑锋负责对上家张志奏(已判决)与下家王道干之间的赌球输赢款进行结算,被告人王某负责帮被告人王剑锋向王道干催促赌球输赢款结算,同时被告人王剑锋、王某从该赌球账户总押注额的“返水”(上家按照赌球投注额的2%退还给下家的赌球资金)中获取非法利益。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该赌球账户内累计赌球押注金额共计10517732元,同时被告人王剑锋用于赌球资金结算的三张银行卡中赌球输赢款结算金额合计为1889400元。期间,被告人王剑锋非法获利20000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王道干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其通过王某从王剑锋处拿了一个投注额度为20万元的网络赌球盘口用于赌球投注,其和王某、王剑锋约定,该赌球盘口投注额的2%返水钱由其占1%,王某和王剑锋占1%,期间赌球款都是其用自己的银行卡或叫章某真用他的银行卡和王剑锋进行结算交付,没有直接跟王剑锋上家结算赌博资金,王某在其中催促其及时结算赌球款,该赌球盘口一直赌博到2014年6月份。2.同案犯张志奏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其从“陈远丰”处拿到30余个赌博网站的账号,并将拿到赌博网站的账号下分给王建锋等人代理或进行投注,同时定期与上下家之间对投注赌博的输赢数额予以资金结算,并将各个赌博账号的投注额度及赌资结算等情况记录在账本上,其中王剑锋从其处拿到的投注额度30万的尾号为571的“登三”赌球账号总押注额为10517732元。3.证人章某真的证言,证实其用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为62×××73)帮助王道干与对方进行赌博资金结算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5.搜查笔录及账本,证实公安机关从张志奏处查获一本赌球盘口记账本及该账本记录各个赌球盘口的输赢结算额及其中王剑锋赌球盘口的输赢结算额为10517732元的事实。6.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王剑锋名下3个银行账户(账号为62×××71、62×××73、62×××75)经被告人王剑锋辨认,其中与王道干、章某真、姜荣云之间的银行往来款项均是赌博款项,金额合计为1889400元的事实。7.被告人王剑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份,其从上家张志奏处拿了一个投注额度为30万元的尾号为571的“登三”网络赌球盘口,经王某介绍,其从该盘口下分了一个投注额度为20万元的赌球账户给王道干用于赌球投注,另外10万元额度的赌球账户由其自己用于赌球投注。期间,王道干是没有直接跟其上家张志奏结算赌球款的,都是跟其通过银行卡结算后,再由其跟上家张志奏结算,上家会按总投注额2%作为返水钱返现,其和王道干、王某约定,该返水钱由王道干占1%,其占0.7%、王某占0.3%,其共获利2万多元,王某获利的1万多元均系其现金支付给他的。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账户中与王道干、章某真、姜荣云之间的银行交易往来均系赌球输赢结算款。8.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9.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前科劣迹情况。10.归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11.人口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王剑锋是否系从犯的问题。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王剑锋从上家张志奏处取得一个投注额度为30万元的赌球账号后,从该账号中下分了一个投注额度为20万元的赌球账号给王道干用于赌球投注,并从中抽水渔利及负责上下家之间赌资的结算等行为,可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故被告人王剑锋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从犯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二、关于本案赌资数额认定的问题。经查,同案犯张志奏供述王剑锋从其处拿到投注额度为30万的尾号为571的“登三”赌球账号总押注额为10517732元,结合同案犯王道干、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章某真的证言及查获的账本、银行账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对二被告人经手赌球账号内的投注金额进行相加,确定其代理赌博网站的涉案投注金额共计10517732元,赌球资金结算金额共计1889400元,并无不当。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剑锋、王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剑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要求对被告人王剑锋减轻处罚及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剑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建议尚在合理范围内,亦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剑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王剑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