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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36岁,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37岁,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受理的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在依法受理执行案件申请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翔南所有的价值为1217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永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