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翟怀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