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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审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涂燕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涂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丽,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涂燕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政征补决(2013)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因龙岩市西安金融小区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龙政征决(2012)21号《关于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西安金融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日发布了龙政征告(2012)21号房屋征收公告、《龙××案》。2013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征决(2013)28号《关于瑞福小区、人民路A地块、西安金融小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充决定书》,发布了龙政征告(2013)28号房屋征收补充公告,签约期限调整至2013年11月30日止。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涂燕强所有的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安置小区7号楼402室住宅,位于龙岩市西安金融小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该房现状为砖混结构住宅第四层,房屋建筑面积为92.55㎡,另有底层杂物间14.73㎡,房屋所有权证为: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为:龙国用(2007)第221586号,面积16.57㎡。经龙岩市国土资源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该房用途为住宅,确认合法建筑面积92.55㎡,其余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认合法产权。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为512,700元。被执行人涂燕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11月21日,征收部门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龙政征补决(2013)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涂燕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安置小区7号楼402室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龙××案》的规定,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2.55㎡的房地产货币补偿金额为512,700元。二、被执行人涂燕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费512,700元、搬迁补助费647.85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221.2元,已专户存储于银行帐户内;被执行人涂燕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512,700元、搬迁补助费1,295.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被执行人涂燕强按《龙××案》在项目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512,70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三、被执行人涂燕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四、被执行人涂燕强应当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与龙岩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安置小区7号楼402室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3月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涂燕强。被执行人涂燕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的义务。2014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催告被执行人涂燕强履行。之后,被执行人涂燕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征补决(2013)4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涂燕强不履行该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则上同意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请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政征补决(2013)4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