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沁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爱军申请执行张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军,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军,男。被执行人张海波,男。张爱军申请执行张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海波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海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海波银行存款1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