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苏可欣与苏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可欣,苏伟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4-1号原告:苏可欣,女,200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理人:单金平(系苏可欣之母),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吕斌,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可欣与被告苏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可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可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可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苏可欣承担;保全费1520元,由苏可欣承担。审判员 朱广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