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终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丕荣与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丕荣,叶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丕荣,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敏,女,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姚丕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丕荣以其与被上诉人叶敏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丕荣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姚丕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代理审判员  涂万民代理审判员  张力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