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郭云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张爱民,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郭云侠,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民诉被告郭云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民以已与被告郭云侠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爱民负担。审判员 孙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