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谈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谈春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王焕波,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谈春初,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喻安、谈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9自愿撤回对被告谈春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就与被告陈喻安、谈春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回对被告谈春初(担保人)的诉讼,这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谈春初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