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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刑更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马光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更字第2号罪犯马光廷,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9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马光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2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宁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1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2003年1月20日,经本院(2003)银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5年1月20日,经本院(2005)银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2004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马光廷保外就医;2005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马光廷续保,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2014年8月1日收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银监暂字第03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书,2015年7月2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指派干警陈丽、刘涛出庭,上前城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旭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叶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建议,罪犯马光廷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监狱服刑,擅自离开居住地脱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罪犯马光廷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共八年二个月不计入执行刑期。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光廷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之日2006年5月31日起至刑满之日2017年1月8日止,剩余刑期十年七个月零八天。罪犯马光廷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06年3月17日发布《关于敦促保外就医逾期未归罪犯回监报到的通告》,通告写明:具保人必须立即将通告内容告知罪犯,罪犯必须在2006年4月20日前回监报到,在规定期限报到的,对罪犯就医逾期期间按实际执行刑期计算,符合续保条件的,监狱将办理续保手续;对规定期限内未返回监狱报到的罪犯,按脱逃论处,逾期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马光廷未按通告要求及时返回监狱报到。同年9月,银川监狱刑罚执行科对马光廷实施收监,马光廷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去向不明。2010年5月11日,银川监狱决定对马光廷上网追逃。2014年8月1日,罪犯马光廷被抓捕收监。同心县公安局韦州镇派出所于2014年8月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马光廷保外就医期间未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马光廷被收监后陈述:2006年下半年在红寺堡居住,2007年2月去广州看病,2008年至2010年在红寺堡。2011年至2013年先后去西安看病,从2012年4月份在银川老伴的廉租房居住,偶而到红寺堡住一段时间;保外就医期间未到韦州镇派出所请假。罪犯马光廷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届满之次日即2006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1日被收监,脱离监管八年二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通告、银川监狱银监发(2006)196号文件,狱内案件立案表,韦州镇派出所证明,罪犯进出监狱AB门登记薄、罪犯马光廷收监后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光廷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八年二个月,其脱逃期间依法不计入执行刑期,其剩余刑期十年七个月零八天应自抓捕收监之日起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马光廷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十年七个月零八天继续执行,执行刑期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