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少华与任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750号原告:董少华。委托代理人: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建。原告董少华为与被告任永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苗木款1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少华委托代理人郭佳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永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间,被告因工程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绿化用苗木。2015年2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苗木款共计170000元,被告于当日签署了付款协议,双方约定该笔款项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后被告未按约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永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少华苗木款人民币1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任永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