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青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声、程凯丰,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和诉讼费退款。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世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委托代理人谢龙,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0元减半收取8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董洪胜审判员盛铁人民陪审员刘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向斌斌 关注公众号“”